问题描述
甲、乙两公司共同出资成立A公司,甲公司出资51%,乙公司出资49%。甲、乙两公司约定A公司的经营由甲公司负责,每年无论公司经营状况和结果,按照一个固定的金额给乙公司进行利润分配,乙公司是否需要开具发票?双方需要签订什么业务协议?
回复 甲、乙两公司共同出资成立A公司,从法律形式上乙公司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A公司的股东,则乙公司从A公司取得的分配,应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款项。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 即甲、乙两公司可以通过公司章程约定乙公司不按实缴的出资比例,也就是不按49%的股权比例进行分红。另外,乙公司和A公司均属于在境内注册的居民企业的,乙公司直接投资A公司取得的分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分红由于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项目,无需缴纳增值税和开具发票。 政策详情 《公司法》: 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源:中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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